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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任理事长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一届理事长何国强

    任职时间(2023~ 至今)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23~   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一届理事长。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届理事长翁志黔

    任职时间(2015~2023)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2015~2023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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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九届理事长魏炳波

    任职时间(2010~2015)

    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10~201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九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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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八、九届名誉理事长姜澄宇

    任职时间(2005~2015)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校长;

    2005~201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八、九届名誉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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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七、八届理事长高德远

    任职时间(2001~2010)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01~2010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七、八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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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六届理事长刘元镛

    任职时间(1996~2000)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1996~2000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六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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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四、五届理事长傅恒志

    任职时间(1988~1995)

    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校长;

    1988~199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四、五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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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二、三届理事长王培生

    任职时间(1979~1987)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1979~1987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二、三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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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一届理事长寿松涛

    任职时间(1965~1966年)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校长、党委第二书记、副书记;

    1965~1966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一届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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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陕西省航空学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缩写SSAA。

第二条 陕西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性质是陕西省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航空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航空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强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践行中国航空学会“提升位势、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和“激情、创新、开放、共享”的工作方针,以创新驱动发展。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航空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在西北工业大学。

第六条  学会常设机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邮政编码:71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围绕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创新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四)依照有关法规编辑科技文集、科技文献、科普书籍,学会期刊,用各种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加强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

(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科技建议、提供论证、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航空事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技术、科技培训,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认证工作;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八)在学会内,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愿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术建设;

(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实行分层次管理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域外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个人和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接受交纳会费的条件。

具体条件为:

(一)普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学生会员

学习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专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接受学会工作,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空事业的高等院校三、四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三)高级会员

在航空领域做出贡献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

(四)域外会员

域外会员包括境外和省外两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域外会员:

1、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2、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愿意继续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赴外省工作的曾为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科技管理和科技研究人士。

(五)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荣誉会员:

1、对航空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在夲省内的中国航空学会荣誉会员。

(六)名誉会员

为我国航空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学会活动的域外专家学者。

(七)资深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资深会员:

1、与航空有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3、在夲省内的中国航空学会资深会员。

(八)团体会员:

凡和学会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实力和科技人员数量的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并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通过;(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可以由学会秘书处审查通过,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个人会员证统一由中国航空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由学会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学会活动;

3、获得学会赠阅的科技期刊和服务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的决议;

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4、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域外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6、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将注销其会员证。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学会接受通知后,将注销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注销会员证;被剥夺政策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并注销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学会具体部门负责履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学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施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性会议;一些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以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或管理创新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仍需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免;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对学会有重大贡献,并曾担任过学会常务理事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人士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为终身制。一经聘用,即不受理事会换届限制。

第三十二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在学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期间因工作变动调离本省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人士,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聘为个人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团体会员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可予以变更;新入会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团体会员可申请届中增补理事,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增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可经理事会予以终止其理事资格,个人理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理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常设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学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联盟、工作站等作为学会的分支和代表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必须冠以学会全称。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款;

3、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挂靠单位、团体会员、大中型航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定期资助;

7、承担调研、咨询项目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挂靠部门按其标准统一管理,保险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四十七条  学会会徽图案,外形尺寸与中国航空学会会徽相同。在图案上方写学会英文缩写“SSAA”,下方写中文名称“陕西省航空学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5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航空学会章程

发表于:2022-03-0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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